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7万元还能要回来吗?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1-03 19:47:09

慕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后,开始与陈某某进行生意上的合作。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慕某共计向陈某某所经营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发货地为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发货人为“莫甲”(化名,即慕某),收货人为“陈乙”(化名,即陈某某),收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2019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陈乙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腊味贸易行印章。慕某当时看到欠条系陈某某手写并盖有公章,认为应当万无一失,并未留意陈某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逾期后,慕某多次催收,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慕某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可万万没有想到,经核查,欠款人“陈乙”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陈某某”。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慕某即为债权人,陈某某即为债务人。原告慕某与被告陈某某、腊味贸易行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慕某作为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19年5月3日进行了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了欠条,故陈某某、腊味贸易行作为买受方,应当履行向慕某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慕某要求陈某某支付下欠货款70000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慕某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经计算,未超出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金额,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腊味贸易行偿还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79328.22元。

0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能否通过慕某举示的落款为“陈乙”的欠条认定陈某某和腊味贸易行即为欠款人。

案件中法院也是通过慕某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并且慕某与陈某某已经结算,腊味贸易行在欠条上盖章确认了陈某某和腊味贸易行即为欠款人,应当承担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02、欠条该怎么正确书写才具有法律效益?

书写欠条时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务必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03、如果遇到类似使用了化名的欠条,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如果遇到签名人签字的时候使用了化名,到时又不认账的,我们可以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来判定签名人签字的真伪,如果以上办法还是无法判定的,就只能通过笔迹鉴定来判定了。

04、本案启示

日常生活中,大家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欠条、借条、合同等。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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