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自己脑子有病为由,当街向女子索要脚上的袜子,得逞后还将袜子放到鼻孔猛嗅

法之泊海 2024-04-07 22:23:00

“看来脑子是真不好吧!”山东菏泽,二十来岁的女子小兰骑着电动车在等红绿灯时,突然一骑着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冲到小兰面前,指着她的袜子让其脱下…

【事实经过】

小兰向往常一样骑电动车走在路上,在路过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突然一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冲到她的面前,下车后指着小兰穿着的黑色袜子,让其脱下!

看到陌生男子的奇怪举动,小兰也是一愣,刚准备拒绝这种无理要求,男子用手指了指自己的脑袋,嘴里支吾着好像是说自己头脑有问题…

小兰又看这名男子的精神状态确有些不正常,眼看着红绿灯还有一段时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便脱下自己右脚上的袜子交到男子手中!

这时男子又指了指小兰左脚上的袜子,小兰无奈又把左脚上的袜子脱下。男子拿到小兰的两双袜子后,脸上并无一丝波澜,倒是一副习以为常的模样。

随后男子更是当着众多车主的面,将索要来的袜子放到鼻子上嗅了又嗅,完全不在意众人的看法,随后更是走向另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年轻女子,同样向其索要脚上穿着的袜子……

幸亏此时绿灯亮起来,这名女子一溜烟得以逃脱,而小兰只能光着脚穿着鞋子驰骋在冷风之中!

【法律评价】

对于该该名男子的上述行为,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呢?

一、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是的话,可能触犯了哪些罪名?

首先,该名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的入刑标准并没有区分数额大小,所以本案中男子索要的袜子即使价值不高,但是其以自己脑子不好等方式相威胁,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严格来讲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其次,该男子的行为还涉嫌性骚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当然性骚扰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入罪标准,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亦有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制衡。

二、该男子的涉嫌上述违法犯罪情节是否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呢?

不一定。首先,男子自称自己脑子有问题;其次,从男子的系列行为来看,确实异于常人,可能精神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残疾。如是这样,该男子即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其反常甚至违法的行为,法律并不能像对待一名正常人一样进行制裁。

具体来讲,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此时,只能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其实本案中的两名女子处理的都是比较妥当的,第一名女子小兰因为绿灯还没有亮起,此时是避无可避之时,只能答应对方的诉求,而不将矛盾激化,以保全自己要紧。

第二名子女则有机会并能确保开溜,那就直接骑车离开,将危险直接躲开。简单来说就是:能跑就跑,跑不了就“投降”,要钱给钱,要袜给袜!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恋袜癖的人虽然少见,但是冷不丁也会碰上,此时众美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切莫因小失大!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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