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父女两次对簿公堂,丁磊律师帮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4-11 17:28:11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是出名人,借名人是实际出资人和房产实际权利人,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为二被告之女,案涉房屋以上诉人名义购买,二被告出资,2022年10月25日,二被告以物权确认纠纷案由将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上诉人协助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判决结果为:一、二被告与上诉人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二、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二被告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然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的帮助下,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购房指标换购,且与借名买房相互矛盾、不可并存,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各自使用对方指标购房与各自借用对方名义买房并不矛盾,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其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应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二被告名下。

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由二被告自2004年居住至今,相关产权证书、出售公房协议书、缴费票据等材料原件均在二被告处,且双方于2009年10月29日共同签字的字据载明:案涉房间以上诉人名义购买,由二被告出资。现上诉人在诉讼中未能对该字据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后,作出上诉人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与上诉人之间未形成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过户时间进行约定,且基于二被告与上诉人的亲属关系,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借名买房一事产生纠纷,故上诉人主张二被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顺义区房屋的购买、交款、还贷及出售均以上诉人名义进行,且该房屋居住情况与二被告和上诉人是否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并无关系,故上诉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对本案审理无实质影响,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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