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家房企状告两部门违法强征1.8亿元土地闲置费,胜诉!

黄桷 2024-05-08 20:50:41

陕西一家房企起诉两个政府部门,惊险胜诉。

2024年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陕西某公司与陕某、陕某2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3)陕7102行初3078号】显示,由于被要求缴纳1.8亿元的土地闲置费,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告上法庭。

黄桷树财经认为,民告官的胜利,代表着陕西拥有一流的法制环境,它彰显着陕西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去纠正一些行政执法错误。

9亿元拿下一块地

事情发生在三年前。

2021年4月30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出让人)与河北晟隆城市建设发展公司(受让人)就坐落于泾干片区泾干二街以西,滨河北路以北的宗地签订了《出让合同》,这宗地面积为6.04万平方米,出让价9.01亿元。《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2年1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24年7月29日之前竣工,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2021年6月8日,河北晟隆城市建设发展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2021年8月9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河北晟隆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与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变更协议》约定: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同意将《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变更为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由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出让合同》中关于河北晟隆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土地闲置费1.80亿元

过了一年半,问题冒了出来。

2023年2月6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认为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向其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受调查,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向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并于同日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未及时进行开发建设,将按出让价款(划拨价款)20%收缴土地闲置费。

2023年8月9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向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并直接送达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上面记载着——经调查查明,该宗地块一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未动工开发情形,我部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用地,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1.80亿元。

房企状告政府部门

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2023年9月6日,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2023年11月3日,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向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并于同日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无奈之下,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土地已经实际动工,早在2021年6月进场后,已经陆续开始施工建设,因为受到了客观情况影响才被迫停工,导致最终未能复工,(泾河)工作部在调查中罔顾事实,仅因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认为土地为闲置土地,该认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为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是否合法?争议焦点2为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1,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截至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2023年2月6日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时,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2月6日向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泾河)工作部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作出前的调查程序中,存在程序问题,比如,(泾河)工作部在《闲置土地认定书》及《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程序中,仅有经办人“孙鹏”一人签字,《听证通知书》亦存在送达人系“孙鹏”一人的情况,均不符合行政执法必须二人以上的法律规定。因此,确认《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违法。

关于焦点2,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应作出确认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存在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仅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存在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的问题进行了指正,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的结论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2024年3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2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陕西省XX新区某部门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违法;驳回陕西睿迈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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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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