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到三无化妆品消费者十倍索赔获支持丨政法圈·拍案

新黄河 2024-04-07 21:01:02

随着大众采购范围的扩大,许多顾客已经不再满足于普通的购物,而将目光盯向了“海淘”。但伴随“海淘”而来的,是商品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如果“海淘”买到“三无”产品,又该如何维权?

近日,有济南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海淘”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盲区,并提出了十倍索赔。

据介绍,2023年9月,孙某在甲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国外某品牌眼霜、洁面膏等化妆品,共计2000元。收到货后,孙某发现网购的化妆品均不仅没有标贴中文标签,也没有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没办法证明这批化妆品的合法来源。于是孙某将该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2000元,同时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

甲公司辩称,案涉化妆品采购自某品牌线上线下门店及旗舰店,化妆品均有合法来源。

槐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经现场查看,孙某提交的案涉化妆品均未标贴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线上线下门店及旗舰店渠道购买的化妆品不符。同时,甲公司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说明案涉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应当认定案涉化妆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

法官介绍,如果真的是代购,货源渠道无非有这几种,比如品牌的免税店,品牌方专柜,供应商或者品牌方的工厂,但不管哪种渠道,店铺都应该有进货的单据,提供这些进货单据更加能证明他们的产品没有问题,并不是困难的事情,是正常的交易必备的流程。原告提出的十倍赔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案涉化妆品价格共计2000元,孙某要求甲公司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槐荫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退还孙某购买案涉化妆品价款2000元,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陈彤彤 编辑: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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