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48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1-18 15:10:15
福州48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2024年1月15日至18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陆续发布了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州花某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福州花某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8家公司涉及企业管理、广告、商务服务、文化传媒、科技、建材、贸易等多个行业,虚开的价税合计金额从20万多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建盈某某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3份,发票金额17019183.99元,税额170191.95元,价税合计17189375.94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因此,虚开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对于还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柳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1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涉案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戴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戴某某作为厦门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虚开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99850元、税额合计15840.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甲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达人民币19885858.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1.案例二:陈某甲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10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171846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1 阅读:264
评论列表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简介: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