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后续:导演被判侵犯林生斌隐私权,法律解析为何?

金宝每日说法 2024-04-26 12:42:46
事件起因

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有了新的后续!回溯到2017年6月,杭州那场震惊社会的“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了四位无辜生命的离世,其中包括一位深情的母亲和她的三个孩子。这场悲剧不仅让遇难者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然而,在哀悼和关注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有人无端指责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与案件有关,这种无端的猜测与指责给已经深陷悲痛的林生斌带来了更多的困扰。

面对外界的质疑,林生斌坚定地表明了自己的清白,并向媒体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案发时的他,正在从广州飞往杭州的飞机上。然而,这一说法并未能完全平息外界的疑虑。

其中就有作家兼导演的刘信达对此案保持了长期的关注,并对林生斌的言辞表示怀疑。为了验证林生斌的说法,2021年9月,刘信达决定亲自查证。他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飞行记录,结果却发现,在关键的2017年6月,并没有林生斌的飞行记录。这一发现让刘信达更加坚信自己的怀疑,并在微博上公开了这一信息,还附上了一段与东航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作为佐证。

我们可以这段长达11分52秒的通话录音中,清晰地听到刘信达向东航工作人员查询林生斌的飞行记录,并得到了“2017年6月份没有记录”的明确答复。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林生斌是否真的如刘信达所言,没有在案发时的飞行记录呢?这些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不过呢,林生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来到了2022年5月,林生斌正式将刘信达和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侵犯其隐私权承担责任。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今年1月,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刘信达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刘信达声称自己是在行使作家的采访权,但他在与航空公司沟通时,并未表明自己的作家身份或出示相关证件。更为严重的是,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林生斌的身份信息,并冒充林生斌的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方式,从航空公司获取了相关信息。这种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常的采访或信息收集方式,因此法院认定刘信达侵犯了林生斌的隐私权。

不过,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近日,这个事情刘信达接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其于5月6日就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谈话。也就是说这个事情还是没有完全完结,还有后续的内容会产生,至于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那么我们来谈几个法律问题: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意味着侵权者有意或由于疏忽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即侵权者实施了具体的、违法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如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

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等。这种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仅仅是潜在的或可能的。

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林生斌是否有作案嫌疑?

林生斌是否有作案嫌疑,其实在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审理时,相关审理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判决和说明,那就是没有嫌疑,当然,这位导演曝光的通话录音来看,林生斌也确实有不实言语之处,也就是说他说明自己当时在坐飞机,可是通过这个录音来看,他又没有在坐飞机,为何要撒谎?也许是有其他原因,不过这个也只是一个疑点,并不能完全作为他作案的证据,如果要确定作案行为,当然还要有其他更加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的,毕竟刑事定罪是一件非常严肃和很严密的事情,不是一个可疑行为就可以定罪,刑事法律里也有规定,那就是以疑罪从无。

公开林生斌出行记录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什么情况下将不被法律保护?

金宝觉得,但从侵犯个人隐私来说,公开林生斌出行记录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我认为是肯定的,因为这个毕竟是个人的出行记录涉及到个人隐私,哪怕是司法机关也不得随意公开的。

从法律上来说,个人隐私权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被法律保护:

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当个人自愿并明确同意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其个人信息时,这些信息可能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

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此时隐私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统计目的公开的个人信息。这些机构在得到自然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开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

非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个人信息,如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这些信息可能不会被法律保护。

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规定个人信息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犯罪侦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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